婚姻家庭

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的,再次起诉是否受六个月的限制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网友咨询:

  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的,再次起诉是否受六个月的限制?

  律师解答:

  “撤诉”是离婚诉讼里常见的程序行为,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或因未按规定出庭、缴纳诉讼费等情形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一般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若存在 “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六个月时限限制,可随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所谓“新情况”,通常指撤诉后出现的、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新事实。“新理由”则指基于新事实产生的、此前未提及的离婚理由。

  律师补充: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起诉离婚需准备的材料:起诉书及起诉书副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居住证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