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被认定全责就一定要全额赔偿吗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判定一方全责时,很多人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全责方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中被认定全责就一定要全额赔偿吗?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中被认定全责,并不必然需要全额赔偿。

  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认定,属于行政责任划分,其目的是惩戒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而民事赔偿责任的核心原则是“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即根据双方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主观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并非完全依据行政责任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若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法院可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诸如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逆行、受害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装备等过错行为,都可能成为减轻全责方赔偿责任的依据。若道路存在维护缺陷、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等,相关责任主体需分担赔偿责任,并非由全责方独自承担。此外,机动车通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需遵循“交强险先行赔付,商业险补充,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的顺序。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付,即便驾驶人全责,保险公司仍需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