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是否有效

  “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指夫妻双方为规避购房政策、逃避债务、获取拆迁利益等特定目的,协商一致办理离婚登记,实际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目的达成后再办理复婚的行为。

  网友咨询:

  “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我国实行登记离婚制度,夫妻双方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该登记行为具有公示公信力,不因双方存在“假离婚”合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作为登记离婚的必备文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对双方产生当然约束力。但若一方能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如隐瞒真实离婚意图、虚构事实)、胁迫(如以人身安全、名誉相威胁),或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条款或认定条款无效。

  律师补充:

  "假离婚"风险极大,常见情形包括:一方"假戏真做"拒绝复婚,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另一方无法强制要求复婚;"净身出户"方权益受损,若一方获得大部分或全部财产后拒绝复婚,另一方可能人财两空;离婚后所得财产一般属个人财产,复婚时也属婚前个人财产。

  “假离婚”与法定的“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 不同:可撤销婚姻(如胁迫结婚)是婚姻关系本身存在瑕疵,可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如重婚)是婚姻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假离婚”是婚姻关系依法终止后,当事人对“离婚目的”的反悔,不存在婚姻关系本身的瑕疵,因此无法适用可撤销或无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