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活动,常见于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继承纠纷等案件中。
网友咨询:
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
律师解答:
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的,法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不得强制的核心原因是“人身权利保护优先”。亲子鉴定需采集被鉴定人的血液、毛发等生物样本,涉及人身权、人格权及个人隐私,若强制进行,可能对被鉴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律明确禁止强制亲子鉴定。但是,在一方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推定的法律后果。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若遇对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可先与对方协商,说明鉴定的必要性;协商不成的,在诉讼中正式提交鉴定申请及初步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推定。
律师补充: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