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凭学区房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法院怎么判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利,离婚时通常会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归属,核心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然而离婚后,随着父母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或子女意愿的变化,抚养权变更纠纷日益增多。
网友咨询:
离婚后,一方凭学区房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法院怎么判?
律师解答:
拥有学区房,不属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情形。离婚后一方仅凭学区房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通常不支持。
学区房是房地产市场的衍生品,同样也是现行教育体制下的一个独特的现象,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家长为使孩子不输在教育的起跑线上,不惜花费重金购置属于教育质量好的小学学区的房产。拥有学区房可能意味着能够让孩子就近入学,但法院不会仅凭“有学区房”就认可教育优势。若现有学校已能满足子女教育需求,学区房的优势则不具有“必要性”。若申请人虽有学区房,但因工作忙、异地等原因无法亲自照顾孩子(如委托父母带娃),而现有抚养方能全程陪伴,法院会认为“陪伴比学区房更重要”。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