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关于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出具有何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

  网友咨询:

  关于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出具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的出具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书面警告,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在公共场所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受害人要求出具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律师补充:

  告诫书的内容,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双方关系、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认定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等。公安机关送交告诫书,应当向加害人当面宣读告诫内容,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加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并将宣读和送交过程录音录像备查,即视为送交。公安派出所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应当进行查访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