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起诉离婚,法院能一次判离吗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行为不仅破坏婚姻关系,更会对子女成长造成深远负面影响。
网友咨询:
因家暴起诉离婚,法院能一次判离吗?
律师解答:
因家暴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能一次判离,核心取决于是否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存在”且 “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实施家庭暴力”列为法定判离情形,但“法定情形”需靠证据支撑。若受害者仅口头陈述家暴,或提交的证据零散、不完整(如仅有单一伤情照片、无报警记录),法院难以认定“家暴持续存在”,此时法院可能认为“感情未彻底破裂”,驳回起诉。
若能提交“组合式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及感情破裂,比如报警记录、医院验伤报告(需明确“系配偶殴打所致”)、证人证言(比如邻居看到你被打)、施暴者的悔过书(承认殴打你)等,法院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补充: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过错的受害者可以向家庭暴力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因对方过错导致,法律未明确赔偿数额,法院在酌定金额时是根据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害进行确定的。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长时间的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