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结婚时购买的三金,离婚需不需要返还

  “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手镯)是我国不少地区的传统婚嫁习俗,通常由男方在婚前或婚后为女方购置,但其归属与离婚时是否需返还,常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争议点。

  网友咨询:

  结婚时购买的三金,离婚需不需要返还?

  律师解答:

  结婚时购买的三金离婚是否需返还,核心取决于三金的性质。

  若三金是男方在婚前为促成婚姻缔结而购置,且符合当地婚嫁习俗中“彩礼”的范畴(如与现金彩礼一并给付、作为结婚必备物品),则离婚时是否返还需看是否满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规定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买三金但未领证,需返还);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领证后未一起过,需返还);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买三金后男方家庭陷入困境,需返还)。

  若三金并非婚前为促成结婚而给付,而是婚后男方出于爱意、纪念日等原因自愿赠与女方,或购置时未体现“以结婚为目的”(如双方已领证多年,男方为弥补女方而买),则属于“无条件赠与”。离婚时男方主张返还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已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彩礼数额、双方过错、双方经济状况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