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患病,能否要求另一半支付扶养费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患病,能否要求另一半支付扶养费?
律师解答:
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配偶身份,依法对对方负有“提供生活所需费用”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仅是婚姻关系的伦理要求,更是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必须支付必要的扶养费;若拒绝支付,患病方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需注意:扶养费需以“必要”为限,若患病方要求超出当地生活水平的费用(如高端病房、进口药物),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夫妻互相扶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夫妻互负扶养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加强夫妻间的关系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如果离婚,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一)一方生活困难。在审判实践中,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认定。
(二)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离婚经济帮助必须以提供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提供帮助一方既能以其个人财产及分得的财产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基本需求,也能在此基础上给对方提供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
(三)生活困难出现在离婚之时。对于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