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夫妻分居不与子女生活一方是否要支付抚养费

  随着现代社会婚姻观念的多元化发展,夫妻分居现象日益普遍。“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网友咨询:

  夫妻分居不与子女生活一方是否要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答: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需承担抚养责任,夫妻分居后,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须依法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有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作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补充: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被认定为感情破裂,并进而允许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准予判决离婚。法律规定适用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即使满了两年,法院一般也不会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