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拒不交接工作的,公司能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其核心作用是证明劳动者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新单位入职、社保转移、档案调转等手续的必要材料。
网友咨询:
员工辞职拒不交接工作的,公司能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律师解答:
员工辞职拒不交接工作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论员工是否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均需在离职时出具离职证明。若员工确实未完成工作交接(如遗漏重要文件、未移交客户资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规定要求员工赔偿实际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员工需赔偿,公司仍需先出具离职证明,否则员工可因“无法入职新单位”主张额外损失(如工资、社保断缴损失)。
律师补充: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离职原因”。但法律也并不禁止注明离职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在离职证明中写离职原因,但必须保证是客观真实的。实践中,一些企业在离职证明中载明员工严重违纪、品德不好、与公司有劳动纠纷等,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记载对员工不利的事项。离职证明的内容若对劳动者不利,可以要求单位重新出具。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