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试用期结束,公司既不辞退也不转正怎么办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特殊阶段,旨在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但实践中不少公司利用 “拖延处理” 规避法律义务,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网友咨询:

  试用期结束,公司既不辞退也不转正怎么办?

  律师解答:

  试用期的期限由劳动合同期限明确约定,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试用期结束当日或次日)作出 “录用” 或 “辞退” 的书面决定;若未及时作出辞退决定,且继续留用劳动者,视为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通过考察,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转为正式劳动关系。

  转为正式劳动关系后,公司需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若仍按试用期工资发放,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差额。此外,正式员工依法享受的福利(如绩效奖金、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带薪年假天数增加等),公司也需一并补足。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首先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律师补充: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虽然双方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如岗位、薪资等),但变更试用期条款需遵守法定期限。若用人单位以“协商一致”为由延长试用期,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