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夫妻为规避购房限购、减少税费缴纳或逃避债务等目的,会选择“假离婚”, 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待目的达成后再复婚。这种看似“灵活”的操作,往往因一方反悔引发纠纷。

  网友咨询:

  “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法律层面不存在“假离婚”概念。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无论当初是否出于 “假离婚” 目的,法律上均视为“真实离婚”,婚姻关系终止。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均清楚“假离婚”的目的,且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是基于自愿协商,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如一方隐瞒真实离婚意图)、胁迫(如以不给抚养费威胁)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如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则协议有效。若一方能证明签订财产处理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理认定属实后,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补充: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绝非儿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一纸文书背后附着的是人身、财产等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想通过“假离婚”来规避国家管控政策、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存在若干法律风险,并不值得提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