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何法律规定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相关的法律行为中,无需另一方明确授权,即可代表配偶行使权利的制度。它既保障了夫妻处理家庭事务的便利性,也为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提供了信任基础。
网友咨询:
关于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日常家事代理权围绕“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展开,日常衣食住行消费如购买粮油米面、衣物鞋袜、支付水电燃气费、物业费、房屋租金(或房贷月供)、家庭成员的日常医疗费用(如感冒发烧就医、常规体检)等,这类消费直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无需夫妻单独协商,一方实施即对双方有效。家庭成员抚养与教育事务包括支付子女的学费、课外辅导班费用(符合家庭常规教育支出水平)、老人的赡养费(按当地生活标准及家庭经济能力确定)、为子女购买日常学习用品(如书包、文具)等,这类事务关乎家庭责任履行,属于代理权范围。
人身专属性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应由配偶一方亲自实施,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例如:订立演出、授课合同;收养子女、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等。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如处分不动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与社会风俗不符的大额无偿捐赠等,不宜适用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
律师补充: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