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立遗嘱排除继子女继承权的是否有效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网友咨询:
继父母立遗嘱排除继子女继承权的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自然人有权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排除部分或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依法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则继子女本就不享有法定继承权,继父母也无需在遗嘱中特别排除。
若继子女在继父母去世时,属于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未成年、残疾且无收入来源等),即使继父母的遗嘱明确排除其继承权,也需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中未保留必留份的部分无效。
若继父母的遗嘱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或遗嘱内容是伪造的,或遗嘱被篡改,或继父母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患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则整个遗嘱或部分内容无效。
律师补充:
《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