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企业以 “孕期无法胜任工作” 辞退女职工,合法吗

  女性的生育是一种专属权,赋予了女性孕育生命的权利,但同时在生育上也会遭受着相关的“生育风险”。

  网友咨询:

  企业以 “孕期无法胜任工作” 辞退女职工,合法吗?

  律师解答:

  “无法胜任工作”一般指劳动者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要求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或达到考核指标。

  “无法胜任工作” 的认定需符合法定标准,要求企业有明确的岗位胜任标准(如岗位职责说明书、绩效考核制度等),且需通过客观、公平的考核方式,证明女职工确实未达到该标准。女职工孕期因生理反应(如孕吐、疲劳等)导致的工作效率暂时下降,若未实质性影响工作任务完成,或未超出合理容忍范围,不能直接认定为 “无法胜任工作”。

  依据规定,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