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诉索要“带孙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在当今社会,老人帮忙带孙辈的现象十分常见。很多年轻夫妻因工作忙碌等原因,将孩子交给老人照顾,老人们出于对子女的疼爱和对孙辈的关怀,往往不辞辛劳地承担起这份责任。然而,近年来,一些老人因各种原因起诉子女索要 “带孙费” 的新闻屡见报端,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网友咨询:
老人起诉索要“带孙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解答:
老人起诉索要 “带孙费”,法院并非一概而论地支持或驳回,而是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只有在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的特定情况下,才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老人并非临时、偶然性的帮助而是长期代为抚养,且子女也没有给到这一阶段的必要抚养费,那老人是可以向子女索要“带孙费”的。
若子女和老人之间明确签订了关于带孩子支付报酬的协议,这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例如,女儿和母亲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母亲帮忙带孩子,女儿每月支付一定金额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若女儿未按约定支付,母亲起诉索要 “带孙费”,法院通常会依据协议约定,支持母亲合理的诉求。
律师补充: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