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一、提起公诉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必须同时满足两大核心法定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第一,实体要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第二,法律要件,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检察机关才能制作正式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的具体法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认定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需符合法定细化标准,核心包括四类情形:一是单一罪行案件,查清影响定罪量刑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核心要素;二是数个罪行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标准,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可就已查清的罪行提起公诉;三是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去向,但其他在案证据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仍可认定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四是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细微矛盾,但能够通过其他证据印证、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影响事实查清的认定。
三、提起公诉除了实体法定条件,还有哪些必须满足的程序要件
第一,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检察机关对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第二,已完整履行法定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依法完成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对证据瑕疵完成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第三,已依法完成涉案财物的审查与处置,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妥善保管,列明详细清单随案移送,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涉案财物的处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