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误将假毒品(无毒品成分)当成毒品贩卖的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国家禁止非法流通的毒品,而非法销售、有偿转让的行为。

  网友咨询:

  误将假毒品(无毒品成分)当成毒品贩卖的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律师解答:

  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以实际贩卖的是真毒品为唯一前提,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 并具有贩卖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贩卖行为。

  刑法理论中,“对象不能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犯罪对象不存在或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导致犯罪无法既遂。误卖假毒品即属于典型的对象不能犯,行为人意图贩卖毒品(真毒品),但实际对象是无毒品成分的假毒品,无法实现“危害毒品管理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结果,因此成立贩卖毒品罪(未遂)。

  若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仍以“毒品”为名向他人贩卖(如谎称是冰毒骗取钱财),则因缺乏贩卖毒品的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律师补充:

  贩卖毒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客观行为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这四种行为往往包含在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中,几种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