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员工工伤认定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一、员工工伤认定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员工在工伤认定期间的工资发放,适用“停工留薪期”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意味着,从员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之日起,直至伤情相对稳定或评定伤残等级之前,这段被称为“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员工受伤前的工资标准,足额、按月发放工资和福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停发。

  二、工伤认定结果尚未出具,单位能否以工伤未认定为由,只发最低工资或停发工资

  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未出结果为由,仅发放最低工资、基本工资甚至停发工资,均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法律不予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该义务的履行不以工伤认定结论为前置条件。司法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员工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停工治疗医嘱、事故现场记录、工友证言等初步证据证明系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标准足额按月发放工资;二是若最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可依据生效文书,按病假工资标准重新核算工资,要求员工返还超出病假标准的差额部分。

  三、单位未按法定标准发放工伤期间工资,员工有哪些法定维权途径

  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向其释明法律规定,要求限期足额补发工资差额;二是协商不成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补发拖欠的工资;三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同时可一并主张其他合法工伤待遇;四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