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打工人想要离职,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一、打工人想要离职,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直接赋予了劳动者法定的单方辞职权,该项权利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履行了法定的提前通知程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均统一裁判规则:劳动者提交的是离职通知而非离职申请,即便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批准,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已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通知期满后劳动合同即依法解除。用人单位以 “未批准” 为由拒绝劳动者离岗、克扣工资、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均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提交离职通知后,单位以没人交接、工作未做完为由不批,还克扣工资,合法吗

  用人单位的该行为完全不合法。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仅为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配合办理合理的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无权以 “无人接替岗位”“工作未完成” 为由拒绝劳动者离职、克扣或拖欠工资;仅当劳动者未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明确、直接的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才可另行主张赔偿,绝对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劳动者离职、截留劳动报酬。

  即便劳动者未按约定配合交接,用人单位也只能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主张实际损失赔偿,无权直接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除可主张足额支付外,还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约定了 “必须单位批准才能离职”,或签了服务期协议,单位不批就不能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的法定辞职权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权利,用人单位通过格式条款约定 “离职需单位批准”,本质上是排除、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免除了自身的法定义务,该约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条款仅约定了劳动者提前离职的违约金责任,并未剥夺劳动者的辞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