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一、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提交三类核心法定证据:一是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证据,包括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等,这是主张赔偿的前提要件;二是证明过错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核心证据,需对应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五大情形分类举证,如重婚的婚姻登记记录、家暴的报警记录与伤情鉴定、与他人同居的长期共同居住证明等;三是证明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物质损害的财产损失凭证、医疗票据,以及精神损害的诊疗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等,同时需证明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吗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需根据离婚方式区分处理,并非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也未在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未提赔偿、二审提出的,法院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同意二审一并审理的除外。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未明确书面放弃赔偿请求的,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单独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三、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定案依据
偷拍、偷录的证据并非一律无效,其能否被法院采信,核心在于取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具体而言,在自家住宅内安装录音录像设备获取的视听资料、在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拍摄的过错方不当行为影像、与过错方沟通时录制的自认过错的通话录音,未侵害他人隐私的,可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而强行闯入他人住宅、酒店房间偷拍偷录,通过非法手段破解他人手机、微信获取的私密内容,因侵害他人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