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是否还要付违约金
一、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是否还要付违约金
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兼具补偿守约方损失、惩罚违约行为、督促合同履行的功能,并非仅以弥补损失为唯一目的。
没给对方造成损失,并非必然免除违约金支付义务,核心取决于合同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及违约金性质。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且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便无实际损失,违约方仍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方可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酌情调减。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属性,平衡双方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对于合同双方而言,最重要的启示是:在订立违约金条款时,应尽量使其与可能的违约后果相匹配,避免约定畸高。一旦发生争议,守约方需积极主张广义损失,违约方则有权依法请求司法调整。知己知彼,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
二、无损失时,违约金“过高”如何界定和调整
违约金调整的核心是“公平原则”,无实际损失时,需弱化补偿功能、侧重考量惩罚尺度。最高法司法实践明确,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需结合合同类型、履行情况、违约情节、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综合判断,30%的比例仅为参考阈值,而非硬性标准。
三、格式合同中“无损失仍付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需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无损失仍付违约金”条款可能加重对方责任,需遵守格式条款特别规制规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核查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一是是否采用加粗、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标注条款;二是是否向对方口头或书面解释条款含义。若商家已对格式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加粗标注并向消费者说明,消费者签字确认后违约,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即便无损失也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