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员工申请辞职公司不批准怎么办

  一、员工申请辞职公司不批准怎么办

  员工辞职无需公司批准,只需依法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即可。公司"不批准"辞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员工在通知期满后即可离职,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和工资结算。

  劳动者辞职权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自由和择业权,避免用人单位通过不批准辞职的方式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用人单位以未批准辞职、未办理工作交接等理由阻止劳动者离职的,属于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已形成统一裁判规则:员工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后,即使公司不批准、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在通知期满时自动解除。公司若因此克扣工资、不办理社保转移等,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二、公司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如何维权

  公司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可通过三步合法维权:一是协商沟通,携带辞职证据(快递底单、邮件截图)与公司交涉,明确告知其法定义务;二是投诉举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拨打12333热线),要求责令公司限期整改;三是劳动仲裁,若投诉未解决,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拖欠工资、出具离职证明、赔偿损失(如因无离职证明无法入职新公司的工资损失)。需注意,仲裁时效为离职后1年内,需提前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辞职证据等材料。

  三、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