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是否会被判刑

  一、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是否会被判刑

  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仍然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主动归还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挪用行为,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犯罪,不以是否归还作为构成要件。挪用公款后主动退还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挪用公款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使用收益权,即使归还,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时间短、数额不大、及时归还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数额巨大、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即使归还,也难逃刑责。

  二、挪用公款罪是怎么认定的

  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