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职工工作期间因见义勇为导致自己受伤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通常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但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工作期间因见义勇为受伤的情形,其工伤认定往往存在争议。

  网友咨询:

  职工工作期间因见义勇为导致自己受伤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职工工作期间因见义勇为导致自己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见义勇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立法目的是鼓励社会正气,保障见义勇为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受伤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医疗诊断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有效证明(如警方证明、社区证明等)。需注意,超过申请时限将丧失认定资格,职工务必及时维权。

  律师补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协助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