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试用期被随意辞退,如何维权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后,一般会有1到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

  网友咨询:

  试用期被随意辞退,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误将试用期当作“免责期”,以“表现不佳”、“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模糊理由辞退员工,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这类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固定关键证据。劳动者需在辞退后第一时间收集以下材料: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试用期协议、工牌、入职登记表、工资支付记录等);辞退证明(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注明辞退理由;若用人单位拒绝出具,需留存口头辞退的录音、微信/ 短信沟通记录等);工作表现证明(考勤记录、工作邮件、任务完成记录、同事证言等);其他辅助证据。

  2、优先协商。向公司明确表示辞退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协商过程中注意留存沟通记录。

  3、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证据材料,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整改、支付赔偿。

  4、申请劳动仲裁。

  5、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试用期中,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