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退租时房东以“房屋有损耗”为由拒退押金,是否合法

  租房押金是租赁关系中的核心担保形式,通常用于保障房东房屋及设施的完好,租期届满无违约情形时应全额退还。但实践中,“房屋有损耗”成为房东拒退押金的高频理由。

  网友咨询:

  退租时房东以“房屋有损耗”为由拒退押金,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房东以“房屋有损耗”为由拒退押金是否合法,取决于该损耗是“正常损耗”还是“人为损坏”。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正常损耗是租客合法使用的结果,房东不得以此扣押金。例如,家具自然磨损、水管老化渗漏等,均属正常损耗。

  若损耗是租客不当行为所致(如打孔破坏承重墙、液体浸泡地板导致腐烂、墙面大面积涂鸦、家具断裂等),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房东有权扣除押金。押金扣除金额也须合理:一是以实际维修费用为限,且需提供凭证(如发票);二是不得叠加“折旧费”、“卫生费”等不合法项目。

  律师补充: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