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设立中公司指自设立人签订设立协议至公司完成登记注册期间,具备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筹备组织。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这类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却常常引发纠纷。
网友咨询:
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承担需情形判定:
1、公司依法成立且合同为设立公司目的签订,公司成立后应概括承受该行为的权利义务。例如筹备期间签订的办公场所租赁、设备采购、人员聘用等与公司设立直接相关的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合同责任主体,需履行付款、履约等义务。
2、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名,实际上为个人目的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此时合同责任应由发起人个人承担。
3、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未成立,相对人请求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其他设立人能够证明该民事活动与设立公司无关的除外。
律师补充:
设立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和为设立公司而签订设立协议的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判定责任主体:合同签订时的名义、合同的实际受益人、相对人是否善意、公司成立后是否确认或履行了合同等。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