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规范商品房交易的核心法律文件,其条款的完整性、明确性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解答: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未明确上述内容,购房人有权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完善,拒不补充的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拒绝签订合同,避免因条款模糊陷入维权困境。此外,开发商常通过补充协议修改主合同条款(如缩短保修期、降低赔偿标准)。购房者需逐条审阅补充协议,拒绝不合理条款。

  律师补充:

  预约合同是固定交易并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的约定。在商品房交易中,“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文书是购房前的常见文件。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若文件已具备上述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则可能被认定为直接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预约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