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网友咨询:

  如何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且必须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前置程序。

  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

  1、用人单位需事先制定书面的岗位胜任标准,且该标准需具备“明确性、可操作性、合理性”,且已告知劳动者(通过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签字确认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晓岗位要求。

  2、考核过程客观、公平。经过客观公正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的具体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照评价标准得出考核结果,并要及时告知劳动者。

  3、必须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前置程序。劳动者是否仍然不能胜任,一般需要再次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后,才可以判断。

  4、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