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交住房公积金的怎么维权
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中,“住房公积金”是与社保并列的重要福利,指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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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交住房公积金的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国家政府设立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购买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给交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协商沟通。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HR 或负责人沟通,明确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诉求,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补缴承诺,明确补缴期间、金额及时间等,同时留存相关证据。
2、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需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的证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4、若因此遭受解雇等报复,可同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补充: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