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试用期内,公司该不该给员工缴纳社保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考察的过渡期,但部分企业利用这一阶段规避社保缴纳义务。

  网友咨询:

  试用期内,公司该不该给员工缴纳社保?

  律师解答:

  试用期内,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转正后补缴”、“试用期不缴”等说法均不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建立劳动关系后30 日内,就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试用期包含在“用工之日起”的时间范围内,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阶段”,因此,试用期内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纳社保费。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