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就能代表双方是劳务关系吗
劳务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随着灵活就业模式普及,劳务合同成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常见的签约形式,但“合同名称”与“实际法律关系”不符的纠纷持续攀升。
网友咨询:
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就能代表双方是劳务关系吗?
律师解答:
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不代表必然成立劳务关系。法律认定关键看实际履行情况,若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即便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方式,不受对方规章制度约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如遵守考勤制度、服从岗位调配、接受绩效考核等。劳务报酬通常按单次、项目结算(如完成一项装修工程支付一笔费用),无固定支付周期;劳动报酬多为按月、按周期支付。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具有临时性、独立性,与对方主营业务关联度较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如科技公司的程序员、销售岗位)。因此,若员工能证明“受公司考勤管理、固定领取报酬、工作属公司主营业务”,即便签的是劳务合同,法院仍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律师补充: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