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双方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在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

  网友咨询: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通常会依据不同的岗位需求设定相应的招录条件,劳动者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会使用人单位因此对是否招录劳动者产生混淆和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进而影响用人单位对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实际系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了招录及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双方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仍可能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报酬。特殊情形下,若劳动者冒用身份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冒用身份从事需特殊资质的职业,且实际无资质,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法院可能结合个案情况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律师补充: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