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网友咨询: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的不完全性自决能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因照护关系中存在 “权力不对等”(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医护人员与患者),被害人常因依赖、恐惧无法反抗,即便无明显强制,也构成犯罪。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也就是主要包括监护人、收养人、看护人、教师、医生等。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明知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律师补充:

  该罪常与强奸罪混淆,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普通强奸罪无“照护职责”要求,任何人都可能构成;强奸罪对象无“弱势”限制;强奸罪需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 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果违背该未成年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