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仅凭打卡记录,就能证明加班吗

  加班,已经成为了现在大部分职场人士的常态了,加班占用了员工的私人时间,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网友咨询:

  仅凭打卡记录,就能证明加班吗?

  律师解答:

  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卡考勤已成为大多数公司管理劳动者出勤的方式,打卡记录也确实能够准确反映劳动者进出用人单位的具体时间。但仅凭打卡记录不能完全证明加班‌。打卡记录的核心功能是“记录在岗时长”但无法区分在岗时间的性质是“公司安排的加班”,还是“自愿留在单位处理个人事务”。劳动者除了提供打卡记录证明自己出勤时间以外,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从事了实质性的工作,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持加班费的主张。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证据常见形式包括:书面或电子加班通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加班的流程规定;考勤记录中的“加班标注”等。实质性的工作,常见形式包括:加班期间的工作成果(如晚间发送的工作报告、代码、设计稿,需标注发送时间);加班期间的工作沟通记录;加班期间的报销凭证等。

  律师补充: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