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特征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支配以及劳动报酬的定期发放。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成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他们与包工头之间的用工关系经常引发争议。

  网友咨询:

  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从主体资格来看,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需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而包工头往往是个人身份,不具备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严格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劳动管理,虽然包工头对农民工有一定管理,但这种管理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多是依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从属性有所区别。实践中,若农民工受包工头安排工作、由包工头发放工资,双方更多是“劳务关系”。

  律师补充: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