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依据,它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专业评估。实践中,职工对鉴定结论不认可的情况时有发生,常因“等级偏低”、“评估不准”引发争议。
网友咨询:
职工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律师解答:
当工伤职工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法律赋予了他们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根据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虽为 “最终结论”,但并非绝对不可调整。若职工发现鉴定过程中存在 “程序违法”、“弄虚作假”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结论。
律师补充: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