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吗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吗?

  律师解答: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适当的早于或迟于规定的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提前下班是否合理:提前的时间长短(通常1-2小时内更容易被认可);提前的原因正当性,理由包括:突发疾病、家庭紧急情况、单位工作安排调整等;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等。

  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属不同法律关系,两者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和责任承担主体均不相同。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