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期满时哺乳期未结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女职工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期满时哺乳期未结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期满时哺乳期未结束,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哺乳期届满。

  哺乳期女性面临育儿与工作的双重压力,法律通过限制用人单位权利,为其提供就业保障。若用人单位无视哺乳期规定,强行终止劳动关系,女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主张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结束。若用人单位拒绝,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强制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如公司未支付的顺延期间工资)可一并主张。

  2、若女职工不愿继续履行或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如公司已注销、岗位已被撤销),可主张 “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赔偿标准为 “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