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合同,不仅仅是合作时双方履行义务的凭证,更是发生纠纷后,评判过错、定分止争的依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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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违约金条款属于违约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功能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同时具有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不依赖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是基于其“结算和清理功能”。即使合同解除,只要违约行为已发生(如逾期交房、延迟交货),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仍需填补,此时违约金条款作为双方预先协商的损失赔偿方案,自然应当继续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失效”,则可能被认定有效,需遵循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律师补充: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无论采取何种设置方式,违约金最终落实为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因此在设置违约金条款时,需要结合合同金额与违约可能性。在合同制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市场行情、对方经营状况和信用程度,以及双方过往合作情况等,尽量避免制定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导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