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在康复后重新投入工作,本是生活回归正轨的开始,但工伤复发的情况却可能打破这份平静。工伤复发是指在工作期间出的工伤事故留下的后遗症再次复发。

  网友咨询:

  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律师解答:

  工伤复发的职工依然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导致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若工伤复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律师补充:

  职工发生工伤复发后,不能仅凭自身判断就主张待遇,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材料和医学检查结果,作出是否属于工伤复发的确认结论。只有经确认属于工伤复发的,才能享受相应待遇。对于多次复发的工伤职工,只要每次复发都经法定程序确认,均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保障,不得因复发次数而拒绝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