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辩护思路及措施
组织卖淫罪的辩护需围绕罪名构成要件、证据链条及量刑情节展开。
律师勾宗珍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强调,结合实务判例和司法解释,具体策略可分为以下三个维度:
一、无罪辩护:颠覆罪名成立基础
1. 行为性质不符“卖淫”定义
非插入式性服务:若涉案服务仅为“手淫”“胸推”等非进入式性行为,因刑法未明确将其定义为卖淫,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主张不构成犯罪。实务中,黑龙江、广东等地判例支持此观点(如(2021)黑0722刑初5号)。
口交服务的争议性:尽管多数判例认定口交属于卖淫,但部分案例(如武检刑不诉〔2021〕29号)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时可强调法律解释的谦抑性。
2. 主观不明知或无组织故意
股东或员工不知情:未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如仅分红未决策),或保洁、收银等基层员工,若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卖淫活动,可主张缺乏主观故意。例如,王某某占股10%且未参与会所经营,因不明知卖淫行为获不起诉(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Z50号)。
3. 组织人数或时间不达标
卖淫人员不足三人:组织卖淫罪要求同时管理、控制3人以上卖淫者。若人员流动无重叠(如分段管理不同卖淫者),或累计未达3人,不构成本罪。例如,耿某娟案因卖淫女活动时段无交叉,改判容留卖淫罪。
二、轻罪辩护:降格指控罪名
通过变更罪名争取更低量刑,核心在于区分组织行为与协助/容留行为:
辩护方向 行为特征 量刑对比 案例参考
协助组织卖淫罪 仅招募、运送人员、记账等辅助工作 5年以下;情节严重5-10年 (2017)渝0112刑初51号:股东收固定租金
容留/介绍卖淫罪 提供场所或介绍嫖客,无管理控制关系 5年以下;情节严重5年以上 (2017)粤1323刑初799号:未管理卖淫者
关键区别:组织卖淫强调对卖淫者的人身或业务控制(如定价、排班、分成),而容留/介绍仅为合作关系或场所提供。
三、罪轻辩护:减轻量刑情节
1. 降低非法获利认定
扣除合法收入:会所同时提供正规按摩服务的,该部分收入应从非法获利中剔除。
区分“加钟”收入:若仅加钟时段涉及色情服务,头钟费用不计入非法获利(如(2018)川1621刑初303号)。
2. 主从犯区分
小股东或受雇管理者:未参与决策、仅执行指令的总经理,或占股少无话语权的股东,可主张从犯。例如,李某(小股东)被认定为从犯获减刑((2020)湘01刑终286号)。
辅助角色:保镖、保洁等非核心人员,依司法解释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两高解释第四条)。
3. 量刑情节优化
自首/立功:主动投案并供述、协助抓捕同案犯等,可争取减轻处罚。
退赃及罚金辩护:犯罪所得应扣除卖淫者分成(如(2019)浙01刑终423号),避免重复追缴;罚金基数以实际获利(非总嫖资)计算。
4. 质疑人数与后果认定
卖淫人数证据不足:若书证(考勤表、转账记录)与言证矛盾,或累计达10人(情节严重门槛)证据链断裂,可推翻加重情节(如(2020)湘1229刑初65号)。
因果关系的否定:被组织者自杀/自残若无直接证据证明与组织行为相关,不构成“严重后果”。
辩护要点总结
核心策略:瓦解“组织性”要件(管理控制+3人以上),或切割行为与重罪关联。
实务关键:精细化审查账单、服务记录等客观证据,挑战公诉方对人数、获利额的举证。
风险提示:若存在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法定加重情节,需优先争取被害人谅解以降低量刑幅度。
以上策略需结合个案证据灵活运用,尤其在“卖淫”定义、主观明知等争议领域,辩护空间仍存,但需依托权威判例和司法解释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