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通知入职后又取消录用,劳动者可否主张赔偿

  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求职者历经层层筛选,终于收到心仪用人单位的入职通知,满心欢喜地准备开启新工作篇章时,却遭遇用人单位突然取消录用,这无疑给求职者带来极大困扰。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通知入职后又取消录用,劳动者可否主张赔偿?

  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取消录用的情形中,若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产生了合理信赖,并基于此进行了入职准备工作,如辞去原工作、进行入职体检、为新工作购置必要物品等,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这种行为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定赔偿金额时,会考虑劳动者因信赖录用通知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离职后未找到新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为入职新公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体检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律师补充:

  劳动者若不幸遭遇用人单位取消录用,想要主张赔偿,务必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要留存好记载有薪资待遇及录用条件的招聘通知、与用人单位人事之间的沟通记录,录用通知书至关重要,它是用人单位发出的明确录用意向的关键文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在充分估计企业业务需求后开展人员招录工作,并在发送录用通知书前完成背调等资格审查,避免出现录用通知书发放后又拒绝劳动者入职等损害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