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是否必然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合同的签订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都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环节。其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仅有一字之差,却蕴含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意义。现实里,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自身责任,会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是否必然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仅依据所签合同的名称,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实质性审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则应当是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补充:

  可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不特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