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试用期要重新约定吗
在求职过程中,试用期是许多劳动者都会经历的阶段。试用期不仅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时期,也是劳动者了解公司和工作内容的重要阶段。
网友咨询:
公司合并,试用期要重新约定吗?
律师解答: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合并是常见的企业行为。公司合并时,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是不可以重新约定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就意味着,在公司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试用期的定,对于新的用人单位依然具有约束力。当公司合并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可能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是持续有效的。如果允许新用人单位重新约定试用期,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时间和成果的不尊重,也可能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不合理的损害。
律师补充:
试用期中,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