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还会赔偿吗
一、发生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还会赔偿吗
交强险通常需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或赔偿,商业险一般可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立法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具有公益性,即便驾驶人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也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商业险(如商业三者险、车损险)遵循“合同自治”原则,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将“交通肇事逃逸”列为免责条款。只要保险公司已对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在保险单中加粗标注、让投保人签字确认),则可依据条款拒绝赔偿;若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仍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行为
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确定其是否构成明知。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若发生事故司机不知情,虽具备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但不具备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肇事逃逸。
三、如何认定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
1、逃逸行为。“逃逸”的本质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非单纯因害怕、慌乱等情绪离开现场。若行为人虽离开现场,但目的是“立即送医”“报警求助”或“联系家属”,则不构成“逃逸”。
2、“死亡结果” 需发生在逃逸之后。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那么肇事者就没有了履行救助义务的前提,因而也就不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3、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被害人因行为人未及时救助而死亡,且若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如立即送医、拨打120),死亡结果本可避免时,才能认定“逃逸致人死亡”。若被害人死亡是“事故伤害+自身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只要“得不到救助”加速了死亡进程(如事故导致心脏病发作,未及时服药致死),仍可认定因果关系。
4、过失心态。若司机碰撞行人后,发现被害人仍有呼吸,却将其拖入路边草丛隐藏,导致其因无人发现而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