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逃逸行为本身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网友咨询: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但本人未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律师解答:
顶包是指肇事者让他人冒充事故责任人,试图掩盖自身肇事事实的行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即使本人未离开事故现场,原则上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逃逸”,可能面临加重处罚的法律后果。
认定构成“逃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包括积极和消极形态)。肇事者找人顶包的核心目的是隐瞒自身肇事事实,让他人承担责任,本质是为了逃避行政处分、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完全符合逃逸的主观构成要件。行为人虽在交通肇事后未离开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未如实表明驾驶员身份并让他人顶包的行为,造成其虽在事故现场但未被警察调查、控制,随时可以自行离开的情况。需特别说明,即使肇事者后续主动坦白,仍不影响逃逸的认定,仅可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律师补充:
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后行为,而自首是其后续主动归案、配合调查的悔罪表现,二者性质不同、互不冲突。只要行为人在逃逸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包括自行报案、经通知到案等),且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核心事实(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碰撞过程、逃逸经过等),即使存在逃逸加重情节,仍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