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
网友咨询:
机动车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所谓“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将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约定为投保次日零点,导致投保后至次日零点间出现保险“真空期”。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不允许脱保。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期间被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零时生效”条款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宗旨相悖,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若投保人系脱保后续保,法院仍可能基于公益性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认定“零时起保”条款有效。
律师补充: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